唐朝女性的婚姻和家庭
文/黎庶
唐朝女性婚姻自由度高、自由恋爱多、再婚多,没有那么强的贞操观念。这些只针对隋唐婚姻问题牵涉重大,不仅涉及社会和个人生活,还涉及到政治和社会思想,以及种族、社会阶级升降、妇女问题等等,具有讲门阀、门第的特点。
“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在唐朝不灵,反之,皇帝女儿一直愁嫁。一来因为门第,二来公主脾气让人受不了。
例如,太平公主嫁入薛家前,薛家紧急召开应急会议商量对策。b C | I 6 e唐晚期唐宣宗的女儿永福公主出嫁前一日发飙,掀翻碗筷。唐宣宗震怒,训斥其暴躁,恐其损毁皇家颜面,临时换另一个女儿广德公主出嫁。还有著名的“打金枝”。正所谓:“娶妇得公主,无= G B事取官府。不得不为之惧也。”
长久以来,受唐笔记小说的误导,大众多认为唐朝妇女开% ; ; # ) ! U放自由强势彪悍,地位甚高。唐朝妇女地位高,只是相对于宋元明U ? }清而言,再高仍然是男权社会,妇d 4 q . r _ m女必须讲究三从四德。
唐朝女性婚姻自由度高、自由恋爱多、再婚多,没有那么强的贞操观念。这些只针对隋唐婚姻问题牵涉重大,不仅涉及社会和个人生活,还涉及到政治和社f p p m n @会思想,以及种族、社会阶级升降、妇女问题等等,具有讲门阀、门第的特点。
一、隋唐时期较为 = @开放的婚姻习俗主要表现为:
(一)男女婚姻的辈分限制被打破
子娶父妾、兄凌弟媳、父夺儿媳等现象不胜枚举。例如隋炀帝与宣华夫人的不正当关系,李建成与李渊的张婕妤、尹德妃的e 2 3 ? Q a淫乱关系,李世民与李元济妃子的滑稽结合,唐高宗与武则天的隔辈婚姻,唐玄宗与杨贵妃的公媳之恋。隋唐时期,出现了y E ` ) ? +许多婚姻方面的错伦现象,令人颇感诧异。
(二)男女之间的婚姻观念淡薄
离婚和再嫁比较普遍。按照古代汉人的婚姻习俗,“好女不嫁二夫,好马不匹两鞍”。
提倡妇女守节。在西汉时期就已经形成社会舆论,而隋l W T p @ X ( R x唐社会,妇女改嫁,相当普遍,人们皆不以为异。据《新唐书公主传》载,整个& ? m唐代,公主再嫁的达二十多人,其中三次嫁人的有三人。此风不仅s @ { y W e存在于朝廷帝王之家,而且存在于官僚、贵族以至于平民之家。f : P @ Z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的事也时有发生。
(三)贞节观念淡漠
襄阳、太平、安乐、永嘉诸位公主皆养有男宠。男H L c & e女之间的交往也更加随意。唐朝妇女们常常抛头露面外出,甚至男女同席共饮、谈笑唱和,而无所顾忌。遍览~ y G - c唐人传奇、笔记,闺阁少女或女仙、女鬼“自荐枕席”的事俯拾皆是,这些都是社会现0 T } X G实在文学中的反映。
二、隋唐人的婚姻观念
(一) 门第观念
唐初旧门阀大族虽然已经衰落,但% G *是社会名望依旧。“` W ) L c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k a , = u M 2 Q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博陵崔懿、赵郡李楷子孙“自为婚姻”。这些人家被称为“禁婚家”。“禁婚家”政策的出台,是当时打击旧士族行动的一部分。
武则天下禁令,c s P七大家不可相互通婚。七大家指:陇西李氏、太原王氏、荥阳郑氏、范阳卢氏、清河崔氏、博陵崔氏、赵郡李氏。这七个大家族是当时人们观念中一等山东旧士族的大家族。
无论是太宗、高宗、武则天都热衷于打击山东旧士族的观念,但观 5 ` i念不是一纸行政命令就能改变的。安史之乱后,^ } p E ~ 0 社会上讲究门第的风气仍然. ] 9 % { p盛行。旧士族的婚姻门第仍然很高。
唐文宗为庄恪太子选妃,欲“求汝郑门衣冠子女为新妇”,结果引1 Z U起一片恐慌,唐文宗大怒,但是又无可奈何。
婚于公主,记恨媒人——唐宣宗万寿公主将嫁,下令选择良婿。宰相白敏中荐举新科状元郑颢,郑颢本向范阳卢氏求婚,正在等待回音,此时不得已遵从君命成为驸马,从此一生记恨白敏中。白敏中于大中五年(851)出任邠宁行营都统,临行前向宣宗表q Z $ z达了自己的忧虑,担心一旦离朝,郑颢必然构陷自己,“颢不乐为国婚,衔臣入骨髓”,自己“死无种矣”。唐宣宗出示一函郑颢状告他的文书,以释其虑。
唐代政府对婚姻的管理力度也大大强于宋元明清,反映出婚姻对政治和社会的影响。从出土的唐代各个时期的墓志来看,婚姻中崇尚门阀的风A f -气始终不减,墓主或者墓主配偶如是崔卢李郑王等姓,必然不惜笔墨大加渲染,这其中恐怕不乏冒名附籍者。
耐人寻味的l 1 Q是——崇尚门第不仅是上层社会的风气,下层民众也非常艳羡并且模仿,若无实际门第则在财货方面追求虚荣。“有儿欲取妇,须择大家儿。纵使无姿首,I W A ! H ; 9 ( J终成有礼仪。”王梵志诗《有儿欲取妇》,这首打油诗反映出老百姓的社会价值观。
因门第高低,唐朝出现了严重的买卖婚姻现象。
(二) 唐人议婚
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财货4 z i | M 2 F M j出入,甚至出现了“p J 9 D ]陪门财”,即自家门第不及对方,则“纳财以陪门望”。唐政府对这种社会风气屡屡加以打击。贞观十六年(642)六月诏:“自今年六月禁卖婚。”显庆四年(659)诏:“仍定天下嫁女受财之数,毋得受陪门财。”
门阀大族虽然冠冕已衰,但是往往通过婚姻多求财货。民间贫穷人家之女,往往因为家贫而不得嫁。
买卖婚姻的盛行甚至导致出现了婚姻中介人按聘财比例提成的现象。
例如,, ; b r y唐玄宗时期的虢国夫人和韩国夫人就是诸王子女的婚姻中介人,每成婚则收取钱一千贯。唐德宗时期宦官充任婚姻中介人,也多取财货。
三、隋唐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z E t
唐代的妇女,三从四德的观念较浓厚。
《仪礼》解释妇人三从“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8 # @ ? H ,子;《周礼》的四德指的是F x C @ U“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妇德谓贞顺,妇言谓辞令”妇女必须要会说话,言之有度;“妇容谓婉娩,妇功谓丝枲”家里的活都要会,针线l , h N d $手工纺织也要随手拈来。这便是三从四德。三从四德贯穿整个中国古代史,唐朝妇女并不能免俗。
(一) 对隋唐妇女的错误认识
隋唐妇女地位高?的确高,且受胡族文化影响,在政治、文学、艺术、经济生活中表现活跃,加上此时礼教束缚小,所以在婚姻家庭方面也比宋以后的妇女地位高。
隋唐e T q Z上层社会妇女再婚率高、婚外情严重、唐代传奇文学中自由恋爱比例较高,有些人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唐代妇女皆是如此。这似乎已是今人共识。但也K d T ~ 1 q @ o x有专一痴情的女子,例如杨丽华。
上层社会妇女的确比较开放,但是* O 2 H她们人数少,无法代表基层社会状况,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尤其是大量墓志的出土,向我们展示了另一幅画卷:隋唐妇女三从四德思想是比较浓厚的,贞操观与中国古代其它时段没有太大区: n % ) 0 u别。
旧门阀大族所矜夸的也是其闺门之礼,以此显示自己与新兴官僚贵族的区别。所以对于隋唐妇女的开放程度不可做过高的评价。今人对于唐代妇女地位的赞誉实际上是相对于宋代以后而言的。就恋爱方式而言,自由恋爱所占比例甚小,主要婚姻模式仍然是家长控制下的包办婚姻。唐代妇女的区别唐代妇女中因为守节而受到政府表彰、立牌坊加以荣耀的事情也经常发生。政府主流意识仍然是鼓励此种行为。
但是唐代妇女0 = , V h E究竟要比后世妇女更加开放,所以感情方面要求u Y | 4 Z L z _ Y就没有那么严格,与男性的接触也比较多且随意。故唐代妇女抛头露面、走马游玩、流连市肆均是常事,而且与男性之间嬉笑游戏也不算做闺门失礼。即便是所谓j T ( & ] R _ c“节妇”,标准也比后世宽松。
择婿与结婚唐人择婿,除了看门第、钱财之外,才气也是重要的衡量标准。唐代女孩在父母包办之前,往往也会用各种方式打听或, 9 U ]者亲自窥测未来夫君相貌才气,然后提出自己的意见。例如,设有“选婿窗”——《开元天宝遗事》卷二:“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林甫厅事壁间有一小窗,饰以杂宝,幔以绛纱。常日~ q j K使六女坐于窗中,毎有贵家子弟入谒,林甫即使S # . x a | M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
成婚程序自先秦以来,Q 4 U古代婚姻均需经过六礼,即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及出生年月日时辰)、纳吉(卜问吉凶)、纳征(男方向女方送纳聘财,双方婚约成立)、请期(男方向女方家长请示婚礼具体日期)、亲迎(正式婚礼)。
唐代礼H ! a ;法亦严格遵行这个程序。家庭生活唐人称妻子为“内子[ O - T J & b u”,而妾根据地位不同被称为妇、姬、外宅、侧室等等。贵族官僚中蓄养姬妾现象十分普l v 1 a ; ? 2遍。多者甚至有至百人者。妾的来源多样化,有购买S K O 象及出现原因
战乱时期形成的文化:“ 迄于魏晋, 丧乱相承, 南北间阻, 羁旅再娶, 往往而有, 迨事平之后, 旋归故土, 遂两妻并存, 不分嫡庶。”
(三)q 8 l | ~ / 富贵人家广继嗣思想的体现。
唐代在严格* r | z h H .妻、妾之别的同时,又有“并嫡”现象,所谓“并嫡”就是同时有两位正妻。宋代以后这个现象逐渐绝迹。至明代又有“兼祧”现H z @ q 1 P象(但是有严格限定,解决独子出继使得自家绝后这个问题的实际需要)。
(四)休妻与“三不去”
休妻要遵循“七出”原则。《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律》规定七出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妇女只要犯“七出”中任何一条,均可被夫家休掉。
但是唐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1,持舅姑之丧;2,娶时贫贱而后富贵;3@ # 9 u,有所受无所归。
现实生活中,不M ~ w o 9 ~ N !按规定办事者亦大有人在。唐律规定妇女也可以提出离婚( 《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律》:“义绝则离”),法律H , Q Q , = L x d同时也准许复婚。
(五)再婚与冥婚
男女死时未成年,双方父母为其择已殁者配为夫妻合葬,称为“冥婚”。
冥婚风俗源远流长,先秦时就已经存在,《周礼》:“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唐贾公彦释:` l q !“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 ? r M G S i,死乃嫁之。
嫁殇者,十九已下而死,死乃f $ Q = H 7 P ~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
隋唐婚姻与家庭集中反映了时代特点:种族f p 8 x % d E . .之升降、新老贵族的矛盾、社会风俗、道德观、贞操观、妇女问题均在此有所体现3 n l s H t : s。
上层社会的妇女,中下层社会比较保守。”
参考文献:
1、隋唐盛世
责任者:龚勋主编
出版者: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
2、隋唐演义
责任者:(清)褚人获原著
出版者:中国画报出版社
出版时间* O b `:2013年
3、隋唐五代史讲义
责任者:邓广铭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2013年
4、胡族习俗与# T v Z f [ )隋唐风韵
责任者:吕a X y ~ Y c = E一飞著
出版者:书目H 9 f / 6 G R n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