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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20-07-08 · 赣州新闻网 · 于都

为改善贡江新区的交通条件,拓宽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决定对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2 M n,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 ? m }屋征收范围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构L M - } E & A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Q } s H l 3 P。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于都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于都县房地产管理局

实施单f h s 4 D位:于都^ M n ( R 3 _ ? 3县贡江E B ; 0 C C 7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各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等产权所有人;政府直管公房、单位自管, ~ G 9 R N , 1 3公房承租人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2020年7月7日0时至2020年8月6日24时b f / , 1 2 f。

搬迁期限:自2020年8! ; 1 F Y Y T b月7日0时至2020年8月21日24时。

签约地点:贡江新区征迁工作组办公室及各征收工作组L 3 G q Y / s点。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于都县思源大, g z a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2.房屋8 f O G - $ = S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J 2 9 5 A )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o ] # 2 a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7 D 9 W出本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g P f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i | P m 8 { )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 t @ o a以公告。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未搬迁,依法强制搬迁。

4.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 : k x & a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房屋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2.《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 G n 5 1 ! [0年7月6@ W L Z ! l日


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为加快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推进步伐,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o w 5 7 5 I S .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Z 9 } e P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2 ( l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r { : 5 D s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实施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二条征收目的

实施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建设,是为了改善贡江新区的交通条件,拓宽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征收范围

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w q k 3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X I t E u ^ - 5、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实施主体

于都县人民政府为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于都县房地产; n p 8 x = q h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贡江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R 0 - B v h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类型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民营 n [企业所有,在国有t I ? ^住宅用地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v c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1)纳入城市规划区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用地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

(2)被征收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且依法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 L Z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 y K D 9 - ` `筑,按照合法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以T d c { P - E X S内的实际e @ E ` w E w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

(3)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且有证据证明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

(4)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证据Y ) ~ d 6 m X证明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j W % K a K + W,按照合法用地面积、五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且不存在本条第2点认定为违法建筑情形的,a 9 x l : % 4 I六层(含六层)以上的实际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下同)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未按期签约搬迁的,六层(含六层)以上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2.对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 q = p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2)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合法用地面积建造的建(构)筑物;

(3)执法部门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

(4)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方案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m w V _

3.根据上述规定F O * i x s 8,被征收房屋不能认定为合法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约搬迁的,可以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助;被征收人在@ r 9 W规定期限内没有签约搬迁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P / P C 7人申请重新测E l m绘的,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以新测绘数据为准。

(2)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施单位组织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W r 2 3 * @ u,可在收$ { Q c h到测绘结果3日内申请重新测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安排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_ N Z 9 ! h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第七条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C k f 1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车库、柴间、杂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按规划配套建设且纳入计容面积的,参照私有住宅房屋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3.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房屋用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结合房屋设计用途、实际使用用途综合认定。

4.被征收人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J G 2 B N 3商业(店面)用途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将被征收房屋临街道第一层且12米进深范围内的j Z { t - j 4 #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住改商房屋:

(1)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S ? F i E,且是一次性建成或因历史原因分阶段建成,不能是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在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连续2年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3)办理了营业$ & * B ; L a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

第八条签x Z E , #约期限、搬迁期限

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以实施单位发布的相关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但签约期限` R 1 m a v不少于30日。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但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第九条补偿方式

征收/ q 1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s P 8 g 9 7 T t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补偿方式,但不能交叉选择。

第十条住宅房屋A 7 Q S U W { V 8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一)货币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按照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y N f d筑面积给予每项30元/㎡的标准分项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以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150元/㎡装修补偿。

3.因征收房} s z 1 9 j T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100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 k # `。

5X 6 G 7 5 w n.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框架、砖混结构10元/㎡、砖木结构8元/㎡、土木K t 2 r Z _结构4元/㎡的弃房材料补助。

(二)房屋产权d x l 2 j J z调换

征收国有土地上& Q _ R H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按照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办法执行。

3.产权调换房屋。

(1)产权调换房屋) 4 r 7 d a s面积:根据第六条第1款认定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 b H安置,但被征收住宅房g d o i屋不足三层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的三倍确定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2)产权调换房差价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H I n定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或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相互结清差价。

被征收人在w $ i # z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奖励,免予结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v s b B 8 y r屋面积部分,由被征X : F (收人按1200元/㎡(建筑成本价)标准结算,该部分建筑面积市场价` 6 R 9 6 N格与建q B / e `筑成本价之间的差价z ( F作为奖励,免予结算。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未完成协议签订,或者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差价结算奖励。

被征收人应当按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3%)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s W p z P ^ ( U与产权调换面积(3%)相差部分,按3805元/㎡相互结算,超出3%的部分按交房时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互结算。

(3)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产权调换房完成外墙装修,内墙、顶棚混合砂浆打底,楼地面水泥砂p p & c b q浆找平,进户防盗门,铝合金窗户I C & _ F o ~ Y @,厨房、卫生间安装好排污管道,水、电到户,安置房屋建筑质量必S f t k # v 9 3 a须符合国家质量标w 5 j Q G j准。产权调换房所占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房屋交付使用4年后方可上市[ * w 9 = g交易。c ! A b 3 n ^安置房屋为7 $ # : O R期房的,安置房建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安置小区如配建了地下车位的,根据安置@ K u N & .序号按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套数1h $ ~:1免费配备p 3 ; O V % !地下人防停车位,配完为止,不再续配。

(4)安置序( O [ E号确定办法:凡在规定的签3 P Q ( $ Q E F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房验收合格的,均纳入第A q 6一批次安置,并予以公示,安置序号依据签约并腾房验收合格的时间先后确定。签约期限之后签约的,安置顺序在第一批次后按腾房验收时间先后排序。

(5)安置地点:政府在于都县绿苑居清华园小区提供普通住宅房屋作为安置房源,最终房源、户型r C x ^ 9 R : E、面@ S I c [ z积以政府实际提供为准。

4.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装修补偿,按本方案本条第(, T ( y | $ - s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办法执行。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元/㎡的标G * / G } C 6 r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100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户的补足至500元/户。过渡期限为36个月,过渡期自搬迁完成(验收标准:A . F 8 1 b被征收人必须是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清空了房屋内物品、已搬离被征收房屋、签订放弃房屋旧料和不干W 7 U 4预房屋拆除承诺书,并经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现场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正式交付产权调换房后六个月止(以r q A 2 } g g [ X书面交房通知为准)。由实施单位安排过渡房过渡的,被征收# F M 2人不享受以上过渡费! ~ t d h - J补偿。

6.弃房材料补助。按本方案本条第7 o = h d . T(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弃房材料补助办法执行。

7.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先行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补? r c A t 3 L ~偿款预留产权调换房结算款(按同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C - h利息给被征收人) $ 6后,多出部分可以先予以支P n & D 0 N付,具体结算待产权调换房交付时凭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费用明细单与政府相互结清差价。

第十一条店面、商业房屋的征收补偿. { K - t L M B Z、补助、奖励

(一)货币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 *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W 3 L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由征Q ] z ( t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Z f : - c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0 + p p j ^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P : ? O = Y N 8 .偿期为6个月。

(二)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店面、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产权调换房屋:政府根据规划在b X g m改造项目就近地段相对集中提供普通同类用途期房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J 5 B { o c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或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相互结清差价。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 L !。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搬迁补偿执行。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停产停S B n * / # + G J业损失补偿执行,但补m p U V !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6个月止;其中产权调换N R =房屋为现房q h f $ 2 T W的,补偿期为6个月。

4.弃房材料补助。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货币补偿p ^ W r方式中确定的弃房材料补助办法执行。K T O Z

第十二条其他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Q _ y { M c励:

征收住改商房屋的,参照第十一条店面、商业房屋L G ? O @ N y的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三条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1.征收房屋涉及附属设施,按附件3规定标准补偿,征收其他附属设施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附件3未列明的附属设施,按照依法选定 y E A v : T x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 2 ~ & O %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C # |;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a C ? S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保障与监督

1.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和工作人f | + t N S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K . P | @ k G K、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合法占地面积及附属设施、人口N C ]、户籍等进行调查核实,在征收范围内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县财政局、县h ) N R Z ! v审计局对实施单位公示的数据按5%以内进行抽检,公示或核查无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配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的,以实施单位组织公证% x V | 0 * @ m j、测绘、评估机构依法调查的结果为准。

2= ! 3 5 P.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 N e t X a 9 Y q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宅基P D $ y地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b 8 q ; b T ; ?面积、宅基地。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C : .追究法律责任。

4.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1 Z ~ v ` W e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X d b ( p m P F %.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12388)和举报电子邮箱(ydjwxfs@163.com),负责接受征地拆迁过程中5 + r i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i L O ~ } s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六条0 9 C : F 3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统一由政府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负责拆除或填埋。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江西省国g T C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3.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相关证件的,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原被征收房屋] G P ! $ K等面积内只收工本费,超出2 l ` x M原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标准s Q ( 7计收。

4.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A M Y X X t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予以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5.本方案与相+ f O i 6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6.e ^ N O = N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于都县中心城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处理。

7.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被征收住宅= v Q f Z # P 1 ;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2.建筑年代成新折扣标准

3.生产生活设施j F k c J T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

614元/㎡

砖混结构

501元: { t Q 7/X K s f T V J C Y㎡

砖木结构

423元/㎡

土木结构

351元/㎡

砖木搭建、石棉瓦、

瓦屋面简易结构

160元/H d # + Cm2

木质搭建、油毛毡

屋面简易结构

110元/m2

铁皮蓬简易结构

90元/m2


附件2:

建筑年代成新折扣标准

单位:%

建筑年代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简易

19{ ) /49年以前

50

50

50

50

50

1950年-1960年

60

60

60

56

54

1961[ u L年-1970年

70

70

68

66

64

1971年-1980年

80

75

74

72

7g q # z ~ v Q0

1981年-1990年

88

86

84

82

80

1991年-1995年

92

89

87

85

83

1996年-2000年

95

92

90

88

85

2001年-2005年

98

97

95

93

91

2006年(含2006年)以后

100

100

100

100

100

附件3: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名称

补偿金额

名称

补偿金额

水泥灶

80元/m3

水池

80元/m3

直径1.5米以上水井

1200元/口

有线电视

180元/户

瓷灶

100元/m3

直径1米以上水井

800元/口

自来水

600元/户

围墙

80元/m3

直径0.5米以上水井

600元/口

压力井

500元 /口

包堪

80元/m3

空调拆卸(柜式/分

体式/窗机)

150/100/80元/台

化粪池

80元/m3

晒场

10元/㎡

热水器(太阳能/电

热水/液化)

150/8/ d (0/50元/套

水泥路面

50元/㎡

涵管

10元/米

电脑宽带网? $ E络

100元/户

水泥电杆

60元/米

电话

150元/部

供电

500元) + Y m - c ^ v/户

沼气池

3000元/个

出栏母猪过渡

200元/头

出栏肉猪过渡

100元/头

小猪过渡费

50元/头

成年I a _ i 3 o ` *水黄牛过渡

200元/头

未成年水、黄牛(50公斤以下)过渡费

50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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