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于都城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古田村、渔民村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于都城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古田村、渔民村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都城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古田村、渔民村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日内通过寄送信函方式、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提出或申请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于都县m Z H 7 V 7 i J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系地点: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房地产大厦人秘股
联系人员:周安平
联系电话:18146679307 邮箱:ydfcj@126.com
于都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
于都y $ p : S城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古田村、渔民村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于都城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实施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二条 征收目的
实施于都城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项] I e A目古田村a d ] P O 9 @ / E、渔民村地块改造,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拓宽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5 _ H l b s承载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n 8 A。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于都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r , A K g 9古田村、渔民村地块集体土地m 4 n T K u上房屋征收范围为项目拟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 M K x I F # - F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实施主体
于都县人民政府为于都城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古田村、渔民村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l n 3 # X - v于都县自然资源局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部门;于都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贡江镇人民政府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
第五条 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面积以I V : ; g U D W上述有效证G h Q { ~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被a , + - N K t征收房屋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批准文件等有效证件的j b % 1 E u v ],载明了土地使用权面积但未办@ i j理建设工程规} ( j c E q T o ?划许可的,按照载明的 P / j _ L W )占地w O H L m B面积X n }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被征收人. 9 N x Y l按期签约搬迁,且不存在本方案本条第4点认定为违法建筑情形y % R ) D的,四层至五层部分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 5 x p q v ` X e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视为合法面积;六层以上的实际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人未按期签约搬迁的,除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F i 2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外,其余均按违法建筑处理。
3.被征收房屋用地e E X G ( B手续不齐全的,由县自然资源局、e : w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房屋征收办、贡江镇政府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按期5 ^ E p签约搬迁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所建土木结构房屋手续不齐全但现仍能正常使用的,三层以, C & #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2)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的,被征收人参照用地安置前期开发成本按120㎡以内实际用地面积缴纳500元/㎡后,按照12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3)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公告》发布时止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的,符e f ] z b a | ;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人参照用地安置前期开D + x I s C X发成本按120㎡以内实际用地面* p 2积缴纳500元/㎡后,按照12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4)2013年3月17日起C 8 / = v = ` (至201O R : : ? ! 56年8月12日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人参照用地安置前期开发成本按8Q @ b T 7 30㎡以内实际用地面积缴纳500元/㎡后,按照8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5)2016年8月13日之后所建; I . 3 B房屋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且不属于农村土坯房改造户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6)符合本办法安置条件的农村土坯房改K u l造户,建房后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经镇、村、组证明,按照9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给l ^ 2 M z 5 H予相应补偿、奖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0 ) m 8 5 @ 4 u j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3)执法部门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z y S M ^ -)筑物;
(4)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方案l ~ a E - Y e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
5.认定“一户一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本方案本条第8点规定可以单独立为一户;
(3)被征收房屋是S } 1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宅;
(4)被征收人从未拆迁过房屋,且未将房屋赠与、转让他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z & z
被征收房屋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设的,无论征收时夫妻是x X 4 ~ k ^ . E 3否离婚,不能分户按“一户一宅”原则认定房屋为合法面积。
6.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权等权利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中专院校等学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y M ] F P 7 ) o w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排工作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7.下列人员不能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O , u J B担A } = Y A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的在职工作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5)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6)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新迁F E v $ t Z *入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s 6 y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8.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发布征| o T x 7 h c地告知书时达到法定婚龄的儿子可以分户,但父母至少应当和一个儿子合户。
9.被@ } Y A V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h z地只能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房屋,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用途原则上认定为住宅房屋或附属房屋。
3y , g d g.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必须同; % V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将被征收房屋临街道第一层且1M j j r2米进深范围内的. T Z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d { J . H C E / u1)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且是一次性建成或因历史原因分阶段建成,不能是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在发布征地告知书前连续2年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3)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
4.主房是指客厅、卧室、厨房及房屋内配套卫生间、楼梯间等;附属房是指独立于主房外的猪牛栏、厕所等。
第七条 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于都城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8 ? 9 9 Y N 9 C x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以实施单位发布的相关公告确定的期限, ] m D 5 D I f为准,但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
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7 w =议约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但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第八条 补偿方式
征收集= ) 6 Y R K Q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包括主房、附属房,下同),实行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补偿方式,但不能交叉选择。F Q w :
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设施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安置L 7 1 ^ 8 = t U a房,不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九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 U d $ U ; % s ]偿. . | ; P安置标准
(一)货币| 4 u ? q d _ @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视为合法住宅房U Y B g G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征收土H e 3 ~ L地告知书发布之日参M W e照国有划拨土地上类q A ^ ] X _ #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O F u 8 P | ~ }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g % ^ b t o X i T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进行补偿。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被征收区域国有划拨土地上类似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基准价t L $ ) 5 K a 9格为:框架4782元/㎡、砖混4582元/㎡、砖木4382元/㎡、土木4282元/㎡。
被征收主房不Y L D $ 6 K *被征收主房合法占地面积100%与被征收附属房合法占地面积50%(被折算的50%y v v土地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的3倍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b P + w F = 5 z 2房屋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Z . x房屋合法建筑面t & H # ( y * -积,是指被征收人被征收主房合法建筑面积100%(不含视为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及被征收附属房合法建筑面积50%之和。
2.安置房差价结算。征收合法主房,按照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参照国有划拨= a : Z u ; , M 9土地上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包3 J W m - w 7 %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征收合法附属房,参照征收相应结构合法主房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安置房的价格,按照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国有出让土地上类似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或低于安置房价值的,相互结清差价。
3.安置房差价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2 Y ?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奖励,免予结算;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 D 9 {收人按1200元/㎡(建筑成本价)标准结算,该部分建筑面积市场价格与建筑成本价之间的差价也作为奖励,免予结算。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未完成协议签订,或者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差价结算奖励。
4.实际安置面积差结算:被征收人应当按最接近可安z # W置房屋建筑面积(3%)的原a ? 9 G d则选择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与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3%)相差部分,按578F E , * c2元/㎡相互结算,超出3%的部分按交房时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互结算。
5.安置房的位置及标准:政府根据规划在改造项目就近地段相对集中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住宅作为安置房源其中先期在长福园小区、时代华府小区安排300套,并在改造范围内或就近选址集中建设安置小区,安置房最终房源、户型、面积以政府实际提供为准。安置房屋完成外墙装修,内墙、顶棚混合砂b Y Y 浆打底,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进户防盗门,铝合金窗户,厨房、卫生间安装好排污管道,水N K r a = 2 8 ; 5、电到户,安置房屋建筑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置房所占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房屋交付使用4* h v q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安置房屋为期房的,安置房建设期限不超过36C U j L ; L 0 4个月。安置小区如配建了地下车位的,根据安置序号按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套数1:1免费配备地下停车位,配完为止,不再续配。
6.安置序号确定办法: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 r K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验收合格的,均纳入第一批次安置,并予以公示,L . # j Q ^安置序号采用抽签或摇号方j P # j W ] # #式决定。签约期限之后签约的,安置顺序在第一批次后按腾房验收时间先后排序。
7.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装修补偿,按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房屋装修] ] f补偿办法执行。
8.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按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搬迁补偿费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偿。
临时安e 8 ) D h P 2 ~置补偿费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户的补足至500元q 2 9/户。过渡期限为36个月,过渡期自搬迁完成(验收标准:被征收人必须是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清空了房屋内物品、已搬离被征收房屋、签订放弃房屋旧料和不干预房屋拆除承诺书,并经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现场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正式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以书面交房通知为准)。过渡期满,未交付安置房,从第37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1.5倍支付;从第49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2倍支付。由实施单位7 K x q M H n安K L S排过渡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以上临时安置补偿。W i v / J / T C l
9.弃房材料补助。按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弃房材料补助办法执行。
10.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先行支付搬迁费、临时安t V U % E O & [ `置补偿费,剩余补偿款预留安置房结算款(按同一时期$ + w I H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给被征收人)后,多出部分可以先予以支付,具体结算待安置房交付时相互结清差价。
(三)重新y 2 ;安排宅基地建房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4 2 ` p 7 T屋,被V H +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征S X u 2 *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主房及合法附属房,均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
2.被征收主房的房屋装修补偿,按本方案第九点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房屋装修补k n s I偿办法执行。
3.应安置宅基地面积: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100%和被征收合法附属房占地面积50%(被折算的50%的8 m w p * 4 :土地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确定应安置3 ; ? T ; Y宅基地面积。
4.安置土地性质:重新安排的宅+ 1 F T基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5.宅基地安置地点:为提_ ^ 3 h F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力,重新安排安置地在县城北外环线附近选址,具体用地规划红线图在完成选址后另行发布。
11.宅基地安置序号确定:凡在W + P | z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验收合格的,均纳入第一批次安置,并予以公示,安置序号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决定。签约期限之后签约的,安置顺序在第一批次后按腾房验收时间先后排序。
7.安置办法:根据一户一宅政策,每户最多安置一块宅基地,安置面积不超过120㎡。应安置宅基地面积超过120㎡的,限安置120㎡,超出的应安置宅基地面积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回购政策。
应安置宅基地面积低于80㎡且被征收人属于本方案确定的安置人口、在贡江镇范围内无其他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可以安置80㎡,不足8} u K y0㎡的部分按500元/㎡缴纳安置地前期b Y d f `开发成本。
8.安置地的m $ [ 5 : o基础设施建设。由贡江镇人民政府具体牵头,按规划逐步完善水、电、路(含主路? A L { = ? & L C、区间路)硬化、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责。
9.安置定位及放线规定:安置地具备放线条件后,被征收人必须按照实施单位的通知,根据安置序号在安置y u h G $地规划E i V 4 4 #图上选择安置的位置,逾期不选择的,由实施单位书面通知,限3B [ f Y a 3 %个工作内作出选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位置。图上安置后,由贡江镇人民政府聘请建筑设计单位进} S + R L 3 I U h行建筑设计,并由县自然资源局q j B c _ h n D、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城管局组织实地定位放线,被征N j x A x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组织建房。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贡江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对建房行为进行监管。
10.被征收人规I % S划设计条件和建房要求:重新安排宅基地必须按统一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8 ~ } R i ) _ #0㎡。被征收人建房时须报批规划设计方案、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并签订安置建I 0 地应安置面积回购,或用地应安置面积超过实际安置面积回购的,按9000元/㎡由县政府回购。但通过调档增加用地安置面积的征收对象不能享受政府回购政策。
1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按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搬迁补偿费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宅房U ? I & 6屋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户的补足至500元/户。临时安[ V y 7 % % 8 k 0置费支付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验收合格L U * E 5 T } U之后起至重新安排宅[ T Z 5基地后6个月。宅基地交付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到期未交付宅基地的,从第37个月起的临时过渡费补偿费按原标准Q E y E a Y 3 v 11.5倍支付,从第49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2倍支付。由实施单位安排住处过渡的,被搬迁人不享e = J 3 e受以上过渡费补偿。q N U E ` 5 { 4 C
14.弃房材料补助。按本方案第九点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弃房材料补助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其他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1.经营性用房的征收。征收农村宅基地上经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部分,不提供安置房调换,不重新` Z J 0 G r安排宅基地建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补助、奖励如下:
(18 z = p [ g)被征收房o W 2 m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F x l v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进行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签约搬迁奖励和弃房材料补助,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的相应规定执行。
(3)因征收房屋造T C ? T K 7 F L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每月20元/㎡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2.空坪、院套的征收:取得合法手续的院套、空坪; % &的土地的补偿,按1450元/㎡予以补偿。
3.祠堂、寺庙的征收:征收祠堂、寺庙的,按照该类型房屋重置成本实施补偿;主房已装修部分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弃房材料补助的标准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三)项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按主房3000元/栋8 g (执行;用地应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主房实际占地面积和被征收附属房实际占地面积50%相加计算,具体以测绘报告的数Z M 2 6 R 9 M + :据为准A / B z | h )。
公共祠堂L ? d . B H #、寺庙所属集体或理事会,应当选定或委托代理人并出具委托u 7 q B书或理事会决议书,A ` f ( @ f h由委托代理人9 j U G负责征收补偿协商、协议签订、补偿款领取等具体事宜。
4.村组集体房屋的征收。征收村组集体房屋,参照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村组集体给予相应补偿、补助、安置。
5.征收集体土l A q z U 4 Z P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建(构z v % M Z)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由第三s E ~方评估机构对不可移动资产i s : f或拆卸后会造成价值损失或损坏的资产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可移动资产或拆卸后不会造成价值损失或损坏的资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1.征收房屋涉及附属设施,按附件2规定标准补偿,征收其_ S s G 8他附属设施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临时建筑的征收y * ( ) a o & 8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价格l ) R Z * g 0 [确定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u P 3 K n } =条 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1.经认定为违[ Z a 2 k d 6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J | n ,不配合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 [ m定书》,被征收人仍不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组织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项目启动后,被征收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j o N | Y M,由相关[ C =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4 E * | Z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r G 2 3 :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l Q v q ; Q Q E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构c - *筑物、附属物统一由政府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负责拆除或填埋。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参照《江西省国有土_ C i ) W Y l i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l 7。
3.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8 v S K 4 C ) F ;相关证件的,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h 2 C c在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内只收工本费,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标准计收。
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e e k ^ w S y B z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征收房屋涉及: } b [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T z b c M + u w部门应予以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Z 0 J C j 0 z t *学% I @ S ?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6.本方案与g B d ; f p R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7.被征收人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于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N 3 1 f +;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裁决。行政协调、行政裁决期间,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8.本方案未明确事c H { T o工作C B = t T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处理。
9.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2.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于都城北片区棚n w c ! @ A S ; E户区(0 b 3 . [ Z 4城中村)改造项目
住宅房屋结构重置补偿标准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
框架结构 |
614元/㎡ |
|
砖混结构 |
501元/㎡ |
|
砖木结构 |
423元/㎡ |
|
土木结构 |
3i 7 7 X y i51元/㎡ |
|
砖木搭建、石棉瓦、 瓦屋面简易结构 |
160元/m2 |
|
木质搭建、油毛毡 屋面简易结构 |
110元/m2 |
|
铁皮蓬简易结构 |
90元/m2 |
附件2:
于都城北片区棚户[ ! T ) A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名称 |
补偿金额 |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名称 |
补偿金额 |
|
水泥灶 |
80元/m3 |
水池 |
80元/m3 |
直径1.5米以上水井 |
1200元/口 |
|
有线电视 |
180元/户 |
瓷灶 |
100元/m3 |
直径1米以上水井 |
800元/口 |
|
自来水 |
600元/户q x x b |
围墙 |
80元/m3 |
直径0.5米以上水井 |
600元/= ^ =口 |
|
压力井 |
500元 /口 |
包堪 |
80元/m3 |
空调拆卸(柜式/分 体式/窗机) |
150/100/80元5 2 . 5 n Q/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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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 |
80元/m3 |
晒场 |
10元/㎡ |
热水器(太阳能/电 热水/液化) |
1n X 5 T k50/80/5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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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a % c v ~泥路面7 H 6 f N s r @ 8 |
50元/㎡ |
涵管 |
10元/米 |
电脑宽带网络 |
1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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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电杆 |
60元/米 |
电话 |
1Y 6 D (50元/部 |
供电 |
5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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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 |
3000元/个 |
出栏母猪过渡 |
200元/头 |
出栏肉猪过渡 |
100元/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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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过渡费 |
50元C 1 : w J J ^ M/头 |
成年水黄牛过渡 |
200元/头 |
未成年水、黄牛(50公斤以下)过渡费 |
50元/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