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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

2020-08-28 · 赣州新闻网 · 信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a 6 # Y ^ ` U 7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G f O T ! , !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明1 B . & O !确乡镇执法主体地位,经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将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方面92项权限赋予乡镇认领实施(其中县城管局下放嘉定镇权力事项管理区域仅限在县城规划k L $ ^ ( 5建成区外,县城规划建成区内仍由县城管局管理),法律规i 8 T Q W V p & 3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乡镇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各乡镇要对照《信丰县赋予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积极认领赋权事项并编制d y o W Q承接事项目录,实行“一乡镇一目录”,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各乡镇做好赋权衔接工作,帮助乡镇对认领事项进行流程优化、规范管理,在人员培训、网络及技术应用等方面对乡镇予以保障和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赋权工作落实到r U S位。

附件:1. 信丰县赋予乡镇首批县: U q )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

2. 审批服务执法赋权协议书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

信丰县赋予乡镇首批县级审l { u @ G U W $ +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

序号

权^ )力事项名称

主要依据

权限类型

原实施机关

1

在街道两侧和X , a ~ F 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 号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许可

县城管局

2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

行政许可

县城管局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f # 9的决定》(国务院令第T P K A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 q c Z b [》(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许可

县城管局

4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江c : b G 3 ~ [ & . & E [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 ` 2罚

《中华F D V o X R j E 9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行政处罚

县自{ 0 d W -然资源局

14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1 { + ~ [ $ ` x,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建局

15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f | K X G X U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县城P [ f 3 ; W y `管局

16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S R 7 G U ) k b Z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 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17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 @ {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 n d i : g 9 K ~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中华& ~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

县城p / B F 7管局

18: B = S [ `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j V O ~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n U ` i -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 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u h B

县城管局

19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20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V t 5 @ *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3 n $ d | 4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21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22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a S U & V ~ h h城乡建设部^ E k P F 0 | q令第24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23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v d f k 9务院令第101号发布q W T _ _,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24

损坏各类环境卫0 } - 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 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25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 - d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26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27

环境卫生专业队B v = d w c `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 [ z D C - d o H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9 : ;

县城管局

28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 Q u Z * M a l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29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Z [ j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单位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30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N G 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 号修v O s 5 _ H正)t x c、《江西省城U ` 7 x $ J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31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1 t $ ? . A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A d *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32} u H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45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_ } j B的处罚

《土地管j m E I `理法》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46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 M 7 - b % c共和国畜牧法》

行政处罚

县农业q # j ` @ ` .农村局

47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养蜂管理办d m 2 5 # m S M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

行政许可

县农业农村局

48

对i 4 D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卫健委

49

对公共场p L - % { = ,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t ^ 6 ) 6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2 ? a 8 k | %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卫健委

50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e r工作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e N V X 0 t } r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卫健委

51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处罚

《学校卫3 { a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行政处罚

县卫健委

52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公X f ! ; f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卫健委

53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5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安全z ( g a生产法》

行政处x x f ` ) l s $ l罚

县应急管理局

5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 5 D 1 U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安全生产! Q J F B = % r f法》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53 o # # Z6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 ] k K 6法行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57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58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中| n + ]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59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60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县城管局

61

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698号修正)、《江西省森林条例》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62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y 7 $ ^ n国公司登记K 8 l v j m w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4 5 X x P U ^ &号发布,第666号[ 8 z z @ K p v T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S P X S A)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63

权限内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T F ?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第666号R R N y Y E B 5令修订)

行政处罚

县文广新旅局K = X i ^ O x c L

64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C * { ` y m y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行政处罚

县文广新旅局

65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u J 9 i ! 0 ~ ^ ,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b G ^ ^ V q S 1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0 O l 7 R r ~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N i y w ; w W

行政处罚

县文广新旅局

66

支出型困j } ` u l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4 K m 2急难型困境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字〔2016〕141号)

行政给付

县民政局

67

80岁高! S % % L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4 ^ | 9 l 进一歩v - 0 ! | %加强江西省老年人C o b $ $优待工作意见# & P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

行政给付

县民政局

68

对v f B 〕55号)

行政给付

县农业农村局

70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 f L J .发〔2007〕100号)、《江西省退役5 Y h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

行政给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71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u , 5 N令第6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C i ] q i中华人民+ z } / i R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 ~ Z s D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X { t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i F : % J〉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2号)

行政确认

县人社局

85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行政确认

县卫健委

86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J 4 C - 1〕48号)

行政确认

县卫健委

8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 w W r o l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x M K y v E)〉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国T , x b _ U 家人口计生委、财O 9 r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t * ^ L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教〔2012〕91号)

行政确认

县卫健委

88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 号)

其他行政权力

县司法局

89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暫行)〉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57 号)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人社局

90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K e *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人社局

91

城市房屋出租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审査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t j 7 h _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1〕2号)

其他行政权力

县P $ ~ E V J住. R 9 k建局

92

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X c 4 T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 号修正)、《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其他行政权力

县城管局


附件2

审批服务执法赋权协议书

(范本)

赋权单位:xx局(行^ 7 . 2 M 8政机关全称)

法定代表人:

受赋权@ y . Q o 0 :单位: xx乡(t F D . 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整合基层审批 服务执法力量,提升基层集中审批服务执法水平,规范审批服务执法工作, 依法确立审批服务执法赋权单位与受赋权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xx条例》 等规定,xx局赋权xx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相关审批服务执法权。

一、审批服务执法赋权范围

xx乡(镇)行政区域内。(嘉定镇范围应具体明确)

二、审批服务执法赋权权限

受赋权单位在审批服务执法赋权范围内对以下赋权权限进行审批服务: f 1 = O W K = 执法:

18 - @ J } ^ ). xx权限;

2. xx: H R ( Z | O x -权限;

3. xx权限 .....

三、审批服务执法赋权责任

(一)赋权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赋权单位在赋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服务执法权;

2.对受赋权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审批服务执法_ B G F Z行为提出纠正或者撤销建议;受赋权单位违法实施审批服务执B ] 6 & ~ 6法行为- l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单位或赋权单位解除赋3 F a 6 A U z t权协议;

3.赋权单位为受赋权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办事指南、C p % 流程图、表格、文本。

(二)受赋权单位责任

12 / p Z _ d.受赋权单位只能在赋权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审批N b 1 ] G服务执法行为;

2.& ? 0 ( Z受赋权单位不得再赋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赋权 单Z e ] k位赋权的审批服务执法行为;D j Y 6 0 I

3.主动接受赋权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赋权单位的 要求进行审批服务执法工作;

4.受赋权单位超越赋权权限或违法的审批服务执Q T j ?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赋权单位自行承担。

四、赋权期限

从2020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止。本赋权书经O N L T g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赋权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赋权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赋权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赋权。

五、其他事项

本赋权书一式叁份,赋权单位和受赋权单位各执一份,另一 份报送至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备案。

赋权单位(盖章)] ! t 1 / 受赋权单位(盖章)

法U Q * L I g *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年 月 日



乡镇于都信丰会昌龙南定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