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督查“回头看”边督边改信息公开(第十八批)
一、交办信访件事项
投诉人举报:安远县高云山乡濂丰村有家沙厂白天八点过后生产,生产过程产生噪音、扬尘导致河水污染;沙厂距住宅区不到100米,炸石头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举报人K 9 s s `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交办信访件
属第十八批,由安远县委、县政府承办,2020年7月/ [ U d18日收到,7月22日办理反馈。
三、信访件诉求
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被举报对象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沙厂为安远县上濂采石场,位于高云山乡上濂村,是一家老旧、小型采石场,主要经营U B z b h内容为采石、碎石加工。采矿权人为安远县建晟矿T ; X 6 c O业有限公司,现采矿许可证S % j n有效期至2020年11月。该采石场已取得了林地占用、环评、安全生产等手续q e * E % { f _,现处于停产状态m Y # ! M。
五、调查核实情况
此信访件与第十一批D3600320200710148信访件内容重复,是重复投诉信访_ 0 i件。2020年7- 8 / $ _ u g k *月19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生态环- g ` Q ; W i n境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和高云山乡等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再次对采石场设施运行、附近河流水质状况,以及对附近村民的影响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3月过期,现正在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主要是对历史遗留的突石进行爆I C - 1破_ G ; P C清除(共实施爆破作业3次)。
2.该采石场周边200米区域范围内无村民居住,300米区域范围内原有4户居民已搬e l V { Y离,其中2处房屋出租给采p k }合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300米安全间距w ^ K X Y w Y要求。因此“沙厂距住宅区不到100米”的举报内容不属实。
3.经现场查看,附近河道] Y G j a 8 J ` ! ? D进一步加强监管。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已在安远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办单位:安远县自然资源局
经办人:刘日明 电话:13970107359
附表:赣州市督察边督边改情况个案统计表
附表: 赣州市督察边督边改情况个案统计表 | |||||||||||
截至2020年7月22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已办结 | 是否 责令整改 | 是否 立案处罚 | 罚款金额 | 是否 立案侦查 | 拘留(人) | 约谈 | 问责 | ||
属实 | 不属实 | (万元) | 行政 | 刑事 | (人) | (人) | |||||
D360032020071! Q b7230 | 否 | 否 | 0 | 否 | 0 | 0 | 0 | 0 | |||
附件2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
(第18批2020年7月22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D3600320200717230 | 投V k | k诉人反% @ ` n映:安V R e j远县高云山乡濂丰村有家沙厂白天八点过后生产,生产过程产生噪音、扬尘和河水污染;沙厂距住宅区不到100米,炸石头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安远县 | 非污染问题 | 此信访与第十一批D3600320200710148信访件内容重复,是重复投诉信访件。通过沟通解释,大部分村民对爆破安全间距、河水污染等问~ g A n j { ; m @题的反馈表示接受,但仍有个别t t c { R a村民存在顾虑Y d C 6。 1.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3月过期,现7 P N R正在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主要d l E F 是对历o { ^史遗留的突石进行爆破清除(共实施爆破作业3次)。2.: & D q Z d , ; 9该采石场300米区域范围内原有4处居民已搬离,周边村民居住情况符合应急管W & z * o 6理部门规定的300米安全间距要求。3.附近河道) a {内河水未出现$ k 2 N 8浑浊现象。4.离采石场较近居民对采石场近期安全隐患整改实施的爆破作业,未感受到明显的# m p 0震动,声响和扬尘也不大,表示对生活影响不大。 | 不属实 | 要求F { G i w U采石场充分关注村民情况,科学制定排险爆破生态保护预案,加强与村民的沟通解释。采石 @ !场现已停止安全隐患爆破清除作业。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 | 无 |
附件3
边督边改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级别 | 责任追究时间 | 事由 | 处理方式 | 人员分类 |
1 | 无 | ||||||
2 | |||||||
3 |
注:1.被督察地方需按要} e p求汇总填报边督边改责任追究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责任追究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级别、追责时间、追责事由,以及问责处理方式。企业人员(国企除外)处理情况不D h ? _在问责处理统计口径中。
2.督察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每h a M I C ` M5天汇L F ] k H d $ _ +总一次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3.级别: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其他;
4] * i 9 w.事由:请: @ q _ L注明涉及督察组督办编号及简要情况。
5.处理方式: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c Y ! 8包括调离岗位、引咎k 5 $ A z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1 r e ~ S处分,包括警_ _ / N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移送司法机关;判刑;
6.人员分类:地方党委人员、地方政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人员、非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其中非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分为:发改、工信、自然资{ ^ Q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 ; ? l急管理、林业、旅游、城管、公安、其他。